春节期间,亲朋好友间免不了发个红包以示心意。它或是长辈给晚辈的压岁钱,或是晚辈孝敬长辈的“孝心包”,当然也有情侣之间互相表示爱意的。
其实吧,我也恨自己挺不争气的,所以就没心没肺的嬉笑打闹,两位表姐的名头太大了,那些要跟我交朋友的人,都是抱着功利心,有的甚至为了一张二表姐的签名,不惜缠着我示好,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一直都是一个人孤孤单单的成长,有的时候只能埋怨两位表姐太成功了,给我的生活也带来了困扰,我哪怕想交朋友,也是没有一个人真心待我,不是阳奉阴违,就是居心否测,虽然也给我的虚荣心带来了一定的满足,可是我不想这样。徐倩倩吐露自己的酸水,悻悻然的道所以,我只能用极端的方式来肆无忌惮的行事了,我行我素,彻头彻尾将自己变成了一个阿姐形象,打架闹事都是家常便饭了。
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发展,微信红包继承和拓展了传统红包的形态和功能,在社会交往和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法律性质来看,微信红包和传统意义上的红包是相同的,都是一种赠与行为。从支付规则上,微信红包一般不超过200元。一方发送微信红包、另一方接收之后,赠与行为即已经完成。如果对方在微信设定的时间内未接收,微信红包会自动退回。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以及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和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水准,因此对方接收之后,除非对方同意,一般情况下,微信红包不能索回。
因为她家里的事,老爷子也算是操碎了心,他一心想要保护自己最疼爱的这个孙女,保住崔贞儿父母给她留下来的产业。
在发放红包时,如果数额较大,很多人会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本质上都是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向他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在实践中,双方往往对争议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确定争议款项的性质,应当综合双方之间的转账背景、经济状况、社会习俗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朱家没有挤身进八大下品家族之一,但也绝不是说弄打垮就能打垮的,白老放低姿态上门,的确有不想加深朱家的猜忌,再说了,昨晚白老亲自打过电话要人情,这种时候再杀人,本来就不符合常理。
在此情形下,微信红包以及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转账均属于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其他数额的转账则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具体可通过以下两起案例来了解法律上对于红包和转账的认定:
房门被人推开,那估计就是鲍海涛了,只是,这才过多大会儿呀鲍海涛这就好了
【案例一】田先生在恋爱期间,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向女友游女士转账,金额多为数百、数千元。此外,他还多次向游女士发送金额为5.2元、52元、13.14元的红包。游女士也有多笔向田先生的微信转账,每次的金额为520元。两人分手后,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游女士偿还借款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先生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对游女士多次进行数额不等的转账,该部分转账由多笔5.2元、13.14元、52元、100元、200元等小额转账构成,其中包含微信红包以及有特殊含义的“520”等转账,均无法认定为借款。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4000元的借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游女士给付田先生借款4000元及利息。
李小军见到这些黑蛇怪全部都化成了灰烬,松了口气,不得不说先前的那一番场景还真的是让人有些后怕,密密麻麻的样子,令人头皮都要爆炸了
【案例二】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先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共计2769元。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偿还上述借款。周先生则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无需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资助的目的,向其发送的2769元微信红包属于赠与行为,无需偿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周先生也曾表示过自己经济困难等情形,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其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法院最终判令周先生向刘女士偿还借款1290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520”“1314”等数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特征,更加符合日常生活支出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祝福和希冀的含义。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在第一个案例中,田先生向女友实施上述转账的真实意思更加符合祝福、赠与性质以及共同生活的零散支出,并非出于借贷合意,且双方均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无法认定双方就该部分转账的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不同,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一种付款方式。在第二个案例中,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对于微信转账金额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有关事实,微信转账支付的金额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需要偿还的借款。(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京)